以中标(成交)金额为计费基准,按《计价钱[2002]1980号》及《发改办价钱[2003]857号》法则的货品类收费圭臬的85%计取,低于4500元时按4500元计取。
1.各加入当局采购举动的供应商以为该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进程等使己方的权力受到损害的,可能自本通告刻期届满之日(本通揭宣告之日后第2个劳动日)起7个劳动日内,以书面表面向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庖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庖机构的回答不写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庖机构未正在法则的时期内作出回答的,可能正在回答期满后十五个劳动日内向同级当局采购监视执掌部分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当局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